路跑承辦資訊
路跑或是馬拉松在規劃階段,第一關就必須面對是路權跟場地的問題,賽事活動除了留意活動報名期限外,也必須留意路跑計劃審查的時效性,以免路權申請沒通過,而活動又在開辦之際,不上不下就麻煩了。
最好的方法是提前申請,審查核可後再開放報名,以下提供各縣市政府的路跑(馬拉松)賽事審議計劃。
一頁了解各縣市政府路跑承辦審查資訊
右欄計劃要點中的資訊是節錄,恐有時效性及更正的問題,請路跑承辦單位最好是點選連結去了解全部篇目,比較保險。
審查資訊中可以看到共通點就是路線選擇,交維計劃書(管制路段、交通接駁),活動執行計劃等,值得留意的是,部份城市路跑審查計劃只適用一定人數以上,或是未達人數只能限定在一個場域進行;亦或是無須送審查,只要取路權主管機關同意即可。
當然,您有更輕鬆的選擇,路跑大小事有我就搞定,請交給我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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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路跑活動參與者安全維護及權益保障應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體育署為維護路跑活動參與者(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 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路跑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相當距離,具休閒娛樂性質之跑步運動。但不包括正式運動賽會之馬拉松競賽。
三、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並作成檢核表,其內容包括活動規程、交通管制、安全措施、緊急救護計畫及服務品質,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活動所在地或道路主管機關審核後,於主辦單位網頁公告實施計畫、信用證明文件、體能診斷、訓練課表、營養諮詢、收容車或殿後車、環境氣候及其他相關資訊(如附件),始得開放報名及收取報名費:
四、主辦單位辦理路跑活動,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受理參與者報名時,宜進行健康諮詢篩選,其篩選方式,得以網路問卷方式為之。
(二)應揭示大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範圍,並提醒參與者得另行投保適當之保險。
(三)應要求參與者填寫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始得報名;參與者之健康為高風險者,並應要求檢具醫師證明。
(四)得訂定參與者資格或人數之限制;除有特殊情形外,不得逕以年齡、性別或其他有歧視之條件,作為報名資格之限制。
(五)路跑活動經過之路線,應依法令規定完成路權申請,主動將路線國管制措施之資訊,告知居民及大眾;有採取分段交通管制措施之必要,並應確保參與者之安全。
(六)活動規程應附路線圖及相關說明之資訊,提供參與者、媒體或觀眾。(七)活動起點、終點應設服務區,沿途得視需要設服務區;長距離路跑活動,至少應每五公里設一服務區,起點、終點為同一地點者,得不重複設置。
(八)服務區內所提供服務方式如下:
1.包括廁所(流動廁所)、水、食物、海綿及其他相關物品之補給站。
2.參與者在二千人以下者,活動起點、終點服務區至少應設置六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設置至少二座流動廁所;活動人數每增加二千人,其起點、終點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三座廁所(流動廁所),沿途每一個服務區應至少增設一座廁所(流動廁所)。
(九)熱中暑危險係數【公式=室外溫度 (℃)+室外相對濕度 (%)×0.1】大於35者,主辦單位應於各服務區、醫療站及救護站內,設置泠水槽、防水帆布、碎冰或其他降溫設備,協助參與者降溫及緊急救護處置;熱中暑危險係數大於40者,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十)路跑活動當日活動區域之預測空氣品質指標(AQI)達101以上時,應提醒有呼吸道及心血管等相關疾病之參與者,不宜參與活動;達151以上時,主辦單位宜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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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路跑活動執行審核計畫
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機關審核路跑活動事項有所依據,並執
行「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公園
場地使用辦法」第 4 條規定,特定本試辦計畫。
二、 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公園或除本市公園外亦包含新北市部分道路或公園區域
舉辦路跑活動,預定參與人數 3,000 人以上者,應以第 4 點所定各申請等級路
線為限,並依本試辦計畫辦理;預定參與人數未滿 3,000 人者,限於河濱公園
舉辦,應依「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申請舉辦之路跑活動屬第 4 點(四)D 級路線時,除須依據「臺北市使用道路舉
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辦理外,亦須符合新北
市政府之相關規定。
申請舉辦前兩項以外之路跑活動,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並應依
「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規
定辦理。申請於本市舉辦非以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線之路跑活動者,亦同。
三、 本試辦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
為限。
四、 為維護用路人權益,依活動參與人數、使用區域(本市重要幹道、郊區道路或
河濱公園及新北市郊區道路或河濱公園),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如下:
(一) A 級(臺北市林蔭大道線)。
(二) B 級(好山好水及文藝氣息線)。
(三) C 級(河濱公園親子遊憩線)。
(四) D 級(跨域路跑交流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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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受理申請路跑活動審查計畫
一、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於本市辦理之路跑活動品質
管控,執行審查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計畫。
二、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公園舉辦大型路跑活動,須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高雄市使用道路舉辦大型活動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向各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
三、本計畫所稱申請單位,以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為限。
四、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公園舉辦大型路跑活動,預定參加人數一千人以上者,且需本局行政協助者,應依本計畫辦理。倘不符本計畫或不需本局行政協助者,應向道路使用及路權主管機關申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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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舉辦路跑活動審核試辦計畫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機關、學校、民間法人與登記立案之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申請於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舉 辦路跑活動,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路跑活動:使用本市境內道路舉辦以單純人力運動之路上活動,含健走、馬拉松及鐵人三項等賽事。
(二)管制區域:指活動範圍涉及本市所轄北區、中西區、南區、東區、安平區及安南區等之行政區域。
(三)非管制區域:前款所稱管制區域外其餘本市所轄行政區。
三、主辦單位舉辦之路跑活動距離達三公里且預定參與人數達三千人以上者或屬競賽性質達五公里以上者,適用本計畫。
四、主辦單位舉辦路跑活動應依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檢核及注意事項表規劃辦理並依活動執行計畫書及交通維持計畫書執行。
五、主辦單位於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應於活動報名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光碟一份)向本市體育處提出申請:
(一)本市舉辦路跑活動檢核及注意事項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三)活動執行計畫書(如附件三)。
(四)交通維持計畫書(如附件四)。
(五)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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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 活動之申請及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 於活動舉辦二個月前,以書面向申請省道活動所在之轄管工程處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
- 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應詳述說明理由,並經轄管工程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 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 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 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 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 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設施。
- 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 需本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
- 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 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 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一個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 快速公路許可使用條件:
- 主辦單位或共同主辦單位須為政府機關。
- 交通維持計畫須經過地方政府道安會報審查通過。
- 檢附警察單位同意配合警力支援、交通管制及安全秩序維護等文件。
- 活動如經過國道系統交流道,須檢附國道主管單位(如高公局及國道公路警察局)配合同意辦理文件。
- 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保證金五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 委請本局代辦項目(如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之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全額負擔,代辦項目及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 需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接洽研商。
- 活動之審核及核准:
- 活動主辦單位所提活動申請書,由所在之轄管工程處依附件二之審核注意事項辦理審查,省道各類型道路核定作業如下:
- 一般省道部分(含快速公路側車道),由該轄管工程處審核代判局稿核准,並副知本局。
- 快速公路部分(不含側車道),經該轄管工程處審核後,報請本局核准。
- 活動主辦單位所提活動申請書,由所在之轄管工程處依附件二之審核注意事項辦理審查,省道各類型道路核定作業如下:
- 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依申請時間評定,惟本局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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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使用縣鄉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
活動性質與申請原則:
本要點所稱之活動,指舉辦具有學術、藝文、旅遊、公益、體育等性質而須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之行為,活動舉辦原則應向該活動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再向本府申請路權。
申請路段:
本府轄管縣道及鄉道。
受理單位:
本府工務處。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於活動舉辦三十日前,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若有特殊情況未能於前款規定期限前提出申請,活動主辦單位詳述理由,並經本府同意者,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三)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
,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
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場地規劃及示意圖,包括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
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
設施。
5.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
執法計畫等)。
6.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7.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四)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七日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 相關連結-檔案下載-彰化縣政府受理申請使用縣鄉道舉辦活動計畫審核注意事項
▶ 相關連結-檔案下載-彰化縣政府受理使用縣鄉道舉辦活動申請書
桃園市路跑活動申請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路跑活動審查制度,落實源
頭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請者,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登記立案
之人民團體或自然人。
三、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舉辦路跑活動,預計參加人數達三千人以上
者,應於活動舉辦前三十日申請許可,並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舉辦路跑活動,預計參加人數未達三千人者,應依各該道路管轄機關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本府受理申請時,應審查申請者所檢附之下列文件(含電子檔光
碟一份):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活動計畫書(含活動方案及說明與活動安全協定)(如附件二)。
(三)交通維持計畫書(含活動安全工作計畫)。
(四)申請者為法人及登記立案之人民團體,其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書
或商業(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者為自然人,其身分證明文件。
(五)信用證明文件: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文件。
(六)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七)路跑活動規劃執行檢核表(如附件三)。
五、審查原則如下:
(一)相同路跑區域,每月以不超過一場為原則;當月同地點逾一場
活動申請,以先向本府提出申請者,優先列入路跑活動審查,
本府得告知後申請者,請其另擇時間或地點舉辦。
(二)路跑活動不得於國家考試、大型學力測驗及大型賽事等相類活
動期間及區域內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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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路跑活動推廣及審核要點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審核及管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路跑活動,並保護路跑選手安全及保障市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申請單位,指各級政府機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民間法人、團體。
三、依使用區域,路跑活動申請等級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特定路線:本府臺灣大道市政大樓周邊路段。
(二)第二級特定路線:山區路段、海區路段、屯區路段、副都心(花博)路段。
(三)第三級路線:前二款以外之路線。
前項申請等級相關辦理程序及注意事項詳如附表。
四、申請於本市所管道路及公園辦理路跑活動,應依前點規定申請等級路線為限。
申請舉辦前點第一項第三款路線之路跑活動者,以具有特殊性並經本府同意者為限。
申請本市所管道路之路跑活動,其活動規模達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第六點規定者,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於本市舉辦,但非本市所管道路為主要路線之路跑活動者,應依該道路轄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資料未經本府審核通過前,活動不得開放報名。
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未於所定之送件期限提送申請資料。
(二)申請資料不完備經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通知補正而未予補正,或補正後仍未符相關規定。
七、申請案件由體育處完成初審後,召開路跑活動審查會議審核。審查會議成員由體育處邀集本府相關機關代表共同審查。如為特殊案件得另邀請本府以外機關代表與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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